
实施主体:龙湾区公安分局
事项名称:合法收养婴儿出生户口登记
事项分类:非行政许可
行使依据:浙公通字【2008】82号《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三章第二十二条:公民个人收养的婴儿未办理出生登记的,由收养人持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由该机构负责人持婴儿、儿童基本情况证明以及收养社会福利机构资格证明,向该机构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办理条件:符合《民法典合法收养的弃婴、儿童,未办理出生登记,办理《收养证后可随收养人申报,户口性质随收养人。
申报资料:
1、收养人的申请报告
2、《收养证
3、收养人结婚证
4、收养人户口簿及身份证
5、申报农业户口需出具村居证明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10工作日
承诺期限:0工作日
办理部门:公安分局
办理地点:各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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