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并购采取股权收购的形式可以吗

近期更新2025.01.29 浏览3K+
免责声明:
该作品是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所整合的内容。不代表任何平台立场,如若内容侵权或错误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企业并购是非常多的,企业并购是指企业对其他企业进行收购的行为,而企业收购的方式是比较多的,企业并购要处理的问题包括债务、职工等,那么企业并购采取股权收购的形式行不行?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企业并购采取股权收购的形式可以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企业并购是可以采取股权收购方式的,进行股权收购时,收购方要办理股权过户的登记手续。

企业并购采取股权收购的形式可以吗

相关法律规定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七十一条 自收购人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至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财务顾问应当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等方式,关注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结合被收购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的披露事宜,对收购人及被收购公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一)督促收购人及时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并依法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二)督促和检查收购人及被收购公司依法规范运作;

(三)督促和检查收购人履行公开承诺的情况;

(四)结合被收购公司定期报告,核查收购人落实后续计划的情况,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实施效果是否与此前的披露内容存在较大差异,是否实现相关盈利预测或者管理层预计达到的目标;

(五)涉及管理层收购的,核查被收购公司定期报告中披露的相关还款计划的落实情况与事实是否一致;

(六)督促和检查履行收购中约定的其他义务的情况。

在持续督导期间,财务顾问应当结合上市公司披露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并在前述定期报告披露后的15日内向派出机构报告。

在此期间,财务顾问发现收购人在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中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当督促收购人如实披露相关信息,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报告。财务顾问解除委托合同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作出书面报告,说明无法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理由,并予公告。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企业并购是可以采取股权收购方式的,进行股权收购时,收购方要办理股权过户的登记手续。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华律网进行法律咨询

声明:该作品是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所整合的内容。不代表任何平台立场,如若内容侵权或错误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我是北京朝阳区师红伟律师,擅长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如看完文章后您还有任何疑问,可向我在线咨询。
引用法条
[1]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
网友都在问
换一批
正在输入... 打开对话
咨询助手-小华刚刚

进入对话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