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政策问答

近期更新2019.06.29 浏览1K+
免责声明:
该作品是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所整合的内容。不代表任何平台立场,如若内容侵权或错误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对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政策问答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小编,今天华律网小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华律网

近日,省人社厅出台政策,对部分曾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过的未参保人员要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缴范围、缴费办法、待遇计发等做出具体规定。政策出台后,有不少读者致电本报咨询参保事宜。为此,11日,省人社厅就读者提出的几个主要问题做了统一回答。

问: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如何参保缴费

答:政策规定,补缴30日前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后,一次性补缴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补缴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时,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延长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如参保人员孙某,女,1958年9月出生,年满55周岁,30日前曾在用人单位工作11年。如办理补缴参保手续,孙某需补缴30日前11年年限加1日至31日1年6个月,共计12年6个月,缴费基数统一按全省(或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以后需逐年缴纳。如办理补缴参保手续,孙某需补缴30日前11年年限加1日至31日2年6个月,共计13年6个月,缴费基数统一按全省(或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后应按规定逐年缴纳。

问:按规定补缴参保后,原已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答:原已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现按规定补缴参保的,应在办理补缴参保手续时终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由本人自愿选择按国家和省政策规定转移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清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账户。

问:按规定参保缴费人员,其出生时间如何确认

答: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本人档案(或提供的工作原始材料)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本人档案材料不能反映的,以有效户籍身份证为准。

问:按规定参保后死亡的,享受哪些待遇

答:根据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死亡的,享受丧葬抚恤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余额可继承。

问:为什么按规定可“补缴30日前曾在原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动者参加社保。《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为妥善解决《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曾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过的人员在原单位工作期间应参加养老保险而未参加养老保险的问题,并与《社会保险法实施时间相衔接,政策规定,符合参保补缴范围人员可补缴30日前曾在原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未曾在用人单位工作过的,不予办理补缴。

问:补缴30日前曾在原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其补缴年限如何确定

答:参保人员可补缴30日前在原单位工作期间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年限加上参保后继续缴费年限最少不少于15年。其中,补缴年限最长只能从参保时前补至1995年10月1日。如参保人员杨某,男,1953年9月出生,年满60周岁,30日前在某单位工作20年(含1995年9月30日前工作年限,下同),办理补缴参保手续,补缴年限从31日起往前补缴,最多补缴至1995年10月1日,时间为17年3个月,因此补缴年限最长为17年3个月。

上述内容来源于华律网小编整理发布,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需要更多的法律解答,可在线咨询华律网律师。

声明:该作品是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所整合的内容。不代表任何平台立场,如若内容侵权或错误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我是平台律师团队,擅长综合法律专业,如看完文章后您还有任何疑问,可向我在线咨询。
网友都在问
换一批
正在输入... 打开对话
咨询助手-小华刚刚

进入对话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