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市转移工作流程(市内四区属一个统筹区,资金不用转移)
(1).申请。参保人员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式四份)等材料到转入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转移申请,填写《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村(居)专办员负责检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于21日前将《转入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上报街道(镇)保障中心。
(2)审核。转入地街道(镇)保障中心审核无误后,25日前将《转入申请表及有关材料上报区(市)经办机构。
(3)寄送。转入地区(市)经办机构应于月末前向转出地区(市)经办机构寄送《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
(4)办理。转出地经办机构接到《接收函后,对符合条件的,按照《接收函填写的月份,通过“人员流动账户计息”,计算个人账户信息,打印《个人账户明细表加盖业务经办公章。转出地经办机构将《个人账户明细表寄回转入地区(市)经办机构,并按规定将转出人员的个人账户基金回到转入地区(市)经办机构。
(5)转入。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金额后,执《转入申请表和《个人账户明细表到市级经办机构办理人员转移。市级经办机构核实流动人员账户信息并通过人员流动模块实现人员转移,并生成新的档案编号。
(6)确认。转入地区(市)经办机构核实转入人员个人账户信息,并及时告知转入人员。对涉及扣款金融机构变换的,区(市)经办机构应协调指定金融机构制作银行卡,并由系统操作员在信息系统上变更账户信息。变更后,银行卡由街道(镇)保障中心发至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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