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意事项:
一、填写申请材料应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因申请人填写错误确需涂改的,需由申请人在涂改处签字(或盖章)确认。
二、申请材料应使用汉字文本。外文文本的申请材料应当翻译成汉字译本,当事人应签字确认,并对汉字译本的真实性负责。
三、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自然人处分不动产的,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境外申请人处分不动产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代理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代为处分不动产的,全部代理人应当共同代为申请,但另有授权的除外。
四、已经登记的不动产,因其权利人的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内容发生变更的,申请人申请办理该不动产的登记事项时,应当提供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
1、申请人未按照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求进一步补充材料的;
2、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符合不动产单元设定条件的;
3、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不一致的;
4、申请登记的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相冲突的;
5、不动产存在权属争议的,但申请异议登记除外;
6、未依法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租金、海域使用金或者相关税费的;
7、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8、不动产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处分该不动产申请登记的;
9、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书面同意,当事人处分该不动产申请登记的。
补办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塬件1份单方申请,现场签名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塬件)自然人提供身份证等材料,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说明塬件1份
办理流程
1、受理(1个工作日)
2、审核(12个工作日,其中初审9个工作日,复审3个工作日)
3、审批(3个工作日)
4、登簿、办结(2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泉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不动产登记窗口
办理时间: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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