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规定: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二、业务办理流程: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提交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向车管所提交资料,申请注销登记→登记审核岗审核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
三、佛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业务大厅:禅城区轻工二路1号
业务咨询电话:0757-82962829
附:
身份证明说明
1、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4、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三个月以上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5、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6、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7、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注:外市户籍人员在我市办理机动车相关业务的(除办理年审及委托异地年审业务外),均需提供真实有效的居住证。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各项机动车登记和业务,但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除外。对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伤残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场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书的,可以凭相关证明委托代理人代理申领。
代理人申请机动车登记和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代理人为非佛山户籍的,还需提供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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