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1982年颁布的《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试行)》规定:“犯人在被关押或保外就医、监外执行期间,不准结婚。”这一规定一直沿袭至2003年。
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很多人对这一规定质疑。《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
《民法典》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我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看守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服刑人员的婚姻自由也未作限制性规定。
因此,不应剥夺服刑人员的结婚权利。因此,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和假释的罪犯和劳教人员都可以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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