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陆居民申请赴台定居的,须交验定居类入台许可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
2、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后,向申请人出具注销户籍通知,申请人持注销户籍通知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籍,然后凭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籍证明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领取往来台湾通行证和定居签注。
3、陆居民自行取得台湾居民身份后返回注销大陆户籍的,按照赴台定居手续和要求办理,须交验居民身份证、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原件,提交上述证件及台湾地区户籍誊本复印件。
注意事项
1.《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期为10年,个人旅游签注(G签注)有效期为6个月,持证人在台湾停留时间自入境台湾次日起不得超过15日。
2.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须按人事管理权限报批后方可提出申请。
3.《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期不足三个月(含)时,出入境管理局不受理签注申请,不予出境,证件持有人可自行前往出入境管理局办理通行证延期手续。如您首次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需要亲自前去出入境办理此证及加注G签,出证后可请人代领;如您已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仅需加注G签,则可委托他人代为送签。具体情况请询出入境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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