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2003年8月8日起,取消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2003年8月7日前,因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已被注销户口的,在其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后,应及时登记。2003年8月7日前被判处徒刑并注销户口、现被监外执行人员可申请入户。
(二)申报所需的材料
1.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原《户口簿、《释放证明书或《解除劳教证明书。
2.被监外执行人员:(1)本人书面申请;(2)法院判决、裁定、决定书或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保外就医决定书;(3)对在原注销户口所在地分局因无本人固定住所且无亲属户口,现已不具备落户条件,需随其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其他亲属)在异地分局落户的,要提交原注销户口所在地分局注销户口证明、身份证编码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及与入户地村(居)委会签署的入户承诺书或出具的证明、及被投靠亲属户口簿、居民身份证;(4)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
(三)办理的程序
1.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持上述证明材料到原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区、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经审核有关资料齐全后应当场办理入户手续。
2.被监外执行人员到入户地分局户政办证厅(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受理,材料齐全后由受理单位逐级呈批,最长不超过25个工作日要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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