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原文)

近期更新2025.01.09 浏览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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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农村社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称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

第三条养老保险的资金,实行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民政部门是养老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和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民政部门设置的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负责养老保险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养老保险对象与组织投保单位

第五条养老保险的对象是有本市非城镇户口、不由国家供应商品粮、年龄在2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农村人口(以下称投保人)。

第六条村办企业和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外出务工经商人员等由村委会组织投保。

乡镇(含农场,下同)企业职工由所在企业组织投保。

乡镇管理的民办教师和招聘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纽织投保。

第三章养老保险费缴纳

第七条养老保险费月缴纳额为2-20元,分设不同档次,由投保人缴纳和集体补助两部分组成。

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档次以及投保人缴纳和集体补助的比例,由投保人与组织投保单位协商确定。投保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不得低于应缴纳养老保险费总额的50%;投保人是生育两个女孩后做结扎手术者、烈士家属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集体补助的比例可高于其他投保人。

投保人可按月、季、年或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并可根据自身支付能力的变化,经与组织投保单位协商一致,变更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档次。

第八条养老保险费集体补助部分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组织投保单位是村委会的,在集体积累或公益金中支付;其中投保人是私营企业职工的,由企业与村委会协商确定支付办法;

(二)组织投保单位是乡镇企业的,可按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20%的比例在税前列支;

(三)组织投保单位是乡镇人民政府的,在乡镇人民政府自筹资金中支付。

第九条农村的救灾、扶贫经济实体和社会福利企业,可从减免税金中提取一部分为所在地的特殊困难户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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