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个人转让自建不动产(不含自建自用住房)的税收政策,包括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而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可以享受减免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个人所得税方面,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特别地,个人将购买5年以上(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并且如果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为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条件,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近期针对个人转让住房、土地使用权等7项税收优惠所涉及的证明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相应证明材料可无需报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的税收征管问题涵盖了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以及相关的优惠政策,具体包括自建不动产的税收政策、自建自用住房的免税政策、购买不足2年或超过2年的住房的增值税征收标准,以及支持居民换购住房的个人所得税退税优惠政策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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