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近期更新2025.01.11 浏览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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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年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算年度。

2、参保人员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用(含门诊大病及意外伤害门诊费用)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08000元;

3、参保人员缴费后从下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户籍新迁入者自参保下月起享受待遇),已参保人员未按时续保的,从下年度1月1日停止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新生婴儿(父母均已参加医疗保险的)出生后60天内办理了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续的(如跨年度需补缴前一年度医保费),其出生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5、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年度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住院最高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表:

政策规定以外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由个人自负。

6、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二次以上(含第二次)住院的,其住院起付标准按定点医疗机构相应等级起付标准的40%计算。

7、参保人员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且参保一年以上的,其分娩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标准为:阴道自然分娩,无并发症800元;阴道难产无产时并发症1000元;妊娠合并症、并发症阴道分娩1300元;剖宫产无并发症1400元;妊娠合并症、并发症剖宫产1700元;围产期严重并发症治疗2000元。

8、参保人员按政策规定享受普通门诊费用统筹,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600元。参保人员在核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普通门诊费用时,起付额为10元/次,最高支付限额内的门诊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50%,超出最高支付限额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

9、参保的学生儿童发生无他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在医疗保险中心定点的医疗机构就诊,经医疗保险中心核实的门诊费用超过100元(100元以内的由个人自负)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不超过1000元的由基金支付50%。

10、参保的学生儿童发生无第三方责任意外事故导致死亡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0000元/人,其一次性补助金额与结算本人年度内由医保基金支付的住院及门诊医疗费用累计不超过108000元。

11、参保的学生儿童患先心病手术治疗、白血病骨髓移植治疗的,其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为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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