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坚持低水平起步,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2)坚持自愿参保,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
(3)坚持家庭(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的原则;
(4)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5)坚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会医疗救助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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