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简称无照户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对无照户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并限量供应发票。
无照户纳税人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已领取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的,税务机关应当同时收回并做作废处理。
一、纳税人应填写表格
《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1份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三、纳税人办理流程
1.请提交《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及应提供资料到所属城区税务代征处(或所属城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同时办理缴税帐户(存折)事宜;
2.经审核无误的,免费领取税务登记证。
四、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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