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高龄补贴申请
办理机构:哈尔滨市老龄委
办理地址:哈尔滨市嵩山路58号老龄大厦
联系电话:0451-82286820
办理条件:31日前,哈市城区户籍(不包括阿城区)年满80周岁以上且无基本养老金的老年人。
所需材料:
2、本人二寸免冠照片(三张);
3、《哈尔滨市城区高龄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4、委托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申请手续的,还须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5、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请人,需出具经常居住地社区居委会的居住证明;
6、提供本人在指定银行开据储蓄存折帐号复印件。
办理程序:
1、社区居委会自接到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后并在社区公示5日合格的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2、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收到社区居委会提交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有关材料和审查意见报区老龄办审批,有无基本养老金由街道劳动保障站认定。
3、区老龄办应当在受理街道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由区老龄办通知申请人到指定银行领取高龄津贴;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在审批时限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群众对已批准或已享受高龄津贴待遇的人员仍持有异议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区老龄办提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相关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问题完成核查,并书面答复异议者。反映情况属实的应由区老龄办予以纠正。
5、符合高龄津贴发放条件的人员经区老龄办核准后,自年满80周岁的当月起计发津贴;由于申请人自身原因,延误申请的,从批准申请的次月起计发津贴;本办法实施前已满80周岁的,自开始计发高龄津贴。
6、享受高龄津贴待遇的人员长期到外地居住的、应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备案,并建立联系渠道。
7、享受高龄津贴人员死亡的,其亲属和户口所在的社区居委会应当及时通报信息,凭死亡证明办理高龄老年人津贴注销手续,于死亡后的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津贴。
享受高龄津贴待遇人员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3个月后停止发放高龄津贴。
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依据:《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无基本养老金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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