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待遇
(一)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按规定享受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用补贴,其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1.未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生育待遇;
2.已办理失业登记或取得县(区)以上政府部门规定的其它未就业证明。
(二)参保职工的配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未就业:
1.城镇失业人员,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并加盖失业登记专用章。
2.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残疾证,并提供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3.其他未就业人员,需提供户籍证明和村(居)委会出具的未就业证明。
(三)符合申领生育保险医疗费用补贴的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在出院后12个月内提供如下资料,到参保职工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领:
1.上述零星报销中要求提供的资料
2.参保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配偶的未就业证明
注: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如果有参加居民医保或新农保等其他保险的应按规定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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