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收养证明

近期更新2025.01.01 浏览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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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有效收养证明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小编,今天华律网小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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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2年4月1日以前收养的,由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司法公证部门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出具的收养公证书。

(2)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4月1日收养的,由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准发的《收养证或司法公证部门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出具的收养公证书。

(3)1999年4月1日以后收养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准发的《收养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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