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离婚后,法院判决子女由父母中的一方抚养,另一方可以定期进行探望。如何行使探望权,越秀区**福生法官将为你解答。
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按约定时间、地点和方式,探望由另一方直接抚养的子女或将子女短暂接回共同居住的权利。《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由此看来,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的权利,权利行使过程中,另一方应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给予必要的协助。然而,生活中,许多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近亲属不尊重对方探望权,将子女视为己方的“私有财产”,采取窝藏、转移、恐吓、威胁子女等方式,明里暗里阻挠对方行使探望权,或以子女本人不愿意为由拒绝对方正常探望。
对此,欧-阳法官表示,协助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行使探望权是有关个人和单位应尽的义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2条规定,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需要指出的是,探望权虽然以亲子女血缘关系为基础,但系为维护子女利益而设立,行使探望权的父或母应当尊重子女的意愿,如果子女本人不愿意,则不能强求。由于执行内容涉及未成年人人身权益,不宜强制执行。如果抚养方故意阻挠,另一方可申请法院对有关个人采取拘留或罚款的强制措施。
最后,欧-阳法官指出,对探望权长期得不到行使且难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父或母,又具备抚养子女条件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改变抚养关系,通过判决将自己变更为抚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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