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对象及范围
认为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
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1、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2、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3、农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4、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5、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6、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7、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8、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的;
9、盆周山区县和经设区的市批准的盆地内的山区乡(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女户;
10、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
12、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13、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前款所称无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养和生育或者收养后子女死亡的。
办理手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明,伤残证明,家庭子女证明材料,再生育审批登记表
办理流程
1、由夫妻双方向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实签注意见,报送女方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
2、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并报区(县)人口计生局。
3、区(县)人口计生局的政策法规股对报送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提出是否批准的书面意见及依据交局审批小组集体讨论,作出是否批准生育的决定。
4、区(县)人口计生局将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送达当事人。区(县)人口计生局在接到报送材料之日起60日内(需作独生子女病残鉴定者,鉴定期间除外)向当事人送达是否批准的书面通知。
办理时限
90个工作日。
费用情况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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