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医疗费:
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2、误工费: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的,按照三倍计算;
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护理费:
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5、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20年;
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
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6、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8、死亡补偿费: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10年。对不满16周岁的,年龄每小1岁减少1年;
7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均不少于5年。
9、被抚养人生活费:
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人抚养到16周岁;
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
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抚养5年。
10、交通费:
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11、住宿费: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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