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对象:未婚投靠父母的公民
办理材料:
(1)投靠人书面申请;
(2)投靠人与被投靠人关系证明;
(3)被投靠人合法固定住所产权证;
(4)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办理流程:
申请人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申请人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然后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扬州市范围内各县(市)之间、各县(市)与市区(广陵区、维扬区、开发区、邗江区)之间户口迁移实行网上一站式办理,不需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凭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同意手续直接到迁入地派出所同时办理户口迁出、迁入。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
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级公安机关。县级公安机关接到上报材料后,在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
办理费用:免收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
办理地点:迁入地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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