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集体户的基本条件之一是有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学校、寺庙、人才中介机构等单位工作和生活且相互之间不存在家庭关系的公民,故新生婴儿不能在集体户落户。对于集体户口的人员生育子女入户应根据下列情况予以处理:
1.新生婴儿父母一方为集体户口,另一方为家庭户口的:可将新生婴儿在父母属家庭户口的一方办理出生登记。
2.新生婴儿父母均为集体户:先根据“集体户口的迁出”原则进行清理,如确无直系亲属可以投靠又无固定住所的,可先将其父母户口迁出集体户,在其中一方单位住址上设立为家庭户后,再办理婴儿出生登记。
在办理婴儿出生登记时,其母亲户口在泉州市的,不必提供该婴儿在母亲户口所在地尚未落户的户籍证明,该婴儿是否已经落户由户籍窗口通过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核查;其母亲户口不在泉州市的,需提供该婴儿在母亲户口所在地尚未落户的户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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