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各类型人员办理入户材料一览

近期更新2025.01.20 浏览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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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珠海各类型人员办理入户材料一览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小编,今天华律网小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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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入户

1、被投靠人(或拟入户)的《户口簿;

2、《释放证明书或《解除劳教证明书或假释、保外就医的有关法律文书。

夫妻投靠入户

1、夫妻双方《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夫妻双方的项目填写齐全完整的《结婚证,《结婚证遗失的由原发证机关按规定补发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需注明原结婚时间),均不能提供的可到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开具含《结婚证内容的《公证书。

3、迁入地街道或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无违法生育(含无违法收养子女)记录证明。

4、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长期在外地暂住的必须同时提供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严重犯罪记录证明。

回国(入境)恢复户口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我市定居入户

1、原我市公民非因定居出国(境)已被注销户口的人员回国(入境)后恢复户口的:

凭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复印件、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签发的《办理户口通知(因留学、探亲等原因在国外居住两年以上,但一直未取得居留权,内地户口已经注销,现申请返回原居住地定居的,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进行居留证明认定;对在国外成住两年以下(含两年,从注销户口之日开始计算)的,可直接在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恢复户口,不需要进行居留认定)、出国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供的户籍档案资料(一个家庭多人申请来我市定居的需提供人员之间的关系证明)办理入户。

2、华侨在我市定居的

申请人持省公安厅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签发的《办理户口通知、申请人人护照和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个家庭多人申请来我市定居的需提供人员之间的关系证明)办理入户;

3、台湾同胞在我市定居的

申请人持省公安厅签发的《台湾居民定居证复印件、市局出入境管理处签发的《批准定居通知书和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个家庭多人申请来我市定居的需提供人员之间的关系证明)办理入户;

4、外国人、外籍华人、无国籍人在我市定居的

申请人持公安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复印件、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签发的《办理户口通知、申请人护照和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个家庭多人申请来我市定居的需提供人员之间的关系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已注明关系的除外)办理入户;

5、港澳同胞在我市定居的

原籍在我市的,凭申请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出境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供的户籍档案资料和在我市具有固定住所及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一个家庭多人申请来我市定居的需提供人员之间的关系证明)到派出所申请入户,定居地的公安派出所凭市公安局的批准证明办理入户。

对经批准单程前往香港澳门定居,因弄虚作假等原因被港澳方取消港澳居民身份,遣返回内地的,派出所凭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签发的《办理户口通知及我市原始户籍资料受理,经市局审批同意后,由派出所办理入户。

申请人到派出所领取并填写《入户申请表,备齐所需资料后,到迁入地派出所申请。经核准入户后,请提供申请人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码相片回执及两张相片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本市工作的非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入户

1、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市级以上个人荣誉称号证书(荣誉证书颁发一年内必须提出入户申请);

3、高中以上《毕业证或其他同等学历证书;

4、最近连续满五年以上《居住证或《暂住证(或暂住地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提供的办证证明);

5、社保局出具的最近连续缴纳满5年的社会保险金证明;

6、聘用流动人员企事业单位的录用证明和用工合同(个体经营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7、本人拥有的合法住所证明(以《房地产权证为准,且房地产权证的权属为申请人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共同拥有的独立房产,如属于与非直系亲属合资购买的,只允许其中一户入户;属购买二手房的,须在原户主将户口迁出后,才准予迁入新的家庭户);

8、迁入地街道或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无违法生育(含无违法收养子女)记录证明;

9、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和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无严重犯罪记录证明。

调动、录用的干部、工人入户

1、到市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持市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签发的《调动人员花名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和招调通知原件及复印件到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户政中心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2、持《准予迁入证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3、持《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和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接收证明(或在《户口迁移证背面加具接收意见)到治安警察支队户政中心办理户口迁入审核手续;

4、持经治安警察支队户政中心加具意见的《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拟落户的《户口簿、原《居民身份证(遗失的可就地报失)、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码相片回执及两张相片到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

随军家属入户

1、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现役军人身份证明或身份证;

2、随军家属《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夫妻一方的《结婚证,《结婚证要求项目填写齐全完整。《结婚证遗失的由原发证机关按规定补发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需注明原结婚时间),均不能提供的可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夫妻关系证明或到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开具含《结婚证内容的《公证书。

4、《待业证、《下岗证或《求职登记卡(农业户口除外);

5、子女随迁的提供按规定签发的、项目填写齐全完整的《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有涂改的必须盖发证机关的印章)。该证遗失的,属1996年1月1日前出生者,在医疗保健机构(接生员接生)内分娩的,可由为其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接生员接生的由当地卫生院)出具书面出生证明材料;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的,由受理的妇幼保健机构审查后出具书面出生证明材料。但一律不得用卫生部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已废用的《出生证来补发。属1996年1月1日后出生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应在签发日期后的空白处写上“补发”两字。不能提供的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6、迁入地街道或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无违法生育(含无违法收养子女)记录证明。

7、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长期在外地暂住的必须同时提供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严重犯罪记录证明。

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入户(异地入伍)

(一)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回原籍落户:

1、填写《入户申请表;

2、《退伍证;

3、退伍安置办公室的证明;

4、军人身份证或《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5、迁入地《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异地入户:

1、填写《入户申请表;

2、军转办或安置办开具的《入户介绍信(安排工作的,入户介绍信需经本市人事、劳动部门加具接收意见);

3、军人身份证或《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4、迁入地《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程序:1、申请人到迁入地派出所领取并按规定如实填写《入户申请表,备齐所需资料后,到迁入地派出所申请。2、属回原籍落户未安排工作的派出所当场办理;3、属异地入户的,经派出所加具意见后报治安支队户政中心核准;4、经核准入户的,持被投靠方《户口簿和申请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码相片回执及两张相片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积分入户、优秀农民工入户

已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积分入户,并已获得珠海市(积分)入户指标卡的务工人员或获得“珠海市优秀外来工”称号并已取得“珠海市入户指标卡的务工人员,应提供珠海市入户指标卡、入户人员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配偶不随迁不需提供)、出生证(子女不随迁不需提供)等材料到珠海市公安局入户地派出所申办准予迁入证明。

子女投靠父母入户

1、子女的《户口簿;

2、按规定签发的、项目填写齐全完整的《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有涂改的必须盖发证机关的印章)。

《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遗失的,属1996年1月1日前出生者,在医疗保健机构(接生员接生)内分娩的,可由为其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接生员接生的由当地卫生院)出具书面出生证明材料;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的,由受理的妇幼保健机构审查后出具书面出生证明材料。但一律不得用卫生部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已废用的《出生证来补发。属1996年1月1日后出生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应在签发日期后的空白处写上“补发”两字。不能提供的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3、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父母双方的项目填写齐全完整的《结婚证。《结婚证遗失的由原发证机关按规定补发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需注明原结婚时间),均不能提供的可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夫妻关系证明,或提供县级以上公证部门签发的含《结婚证内容的《公证书(户口本已显示关系的除外)。

5、迁入地街道或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6、16周岁以上的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长期在外地暂住的必须同时提供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无严重犯罪记录证明

留学生入户

1、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站证明;

2、身份证件复印件;

3、出国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供的户籍档案资料。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入户

(1)到市人事局办理手续,持市人事局开具的《珠海市入户指标卡和迁出地派出所开具的《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地派出所办理;

(2)经治安警察支队户政中心核准后,持《户口迁移证、迁入地《户口簿、原《居民身份证(遗失的可就地报失)、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码相片回执及两张相片到迁入地派出所入户。

港澳地区出生子女申报出生入户

1、户口薄,如人员是一方为境外人士的提供有关身份证明;

2、港、澳《出生医学证明;

3、《结婚证

4、入户子女入境证明。

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入户(回原籍落户)

1、填写《入户申请表;

2、《退伍证;

3、退伍安置办公室的证明;

4、军人身份证或《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5、迁入地《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父母投靠子女入户

1、投靠方和被投靠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投靠方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或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在户口所在地本市、县范围内身边无子女及其共生育子女情况的证明(证明内容包括所生子女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现户口在何处等基本情况)。如果公安机关不能出具该证明的,可提供县级以上公证部门签发的含以上内容的《公证书。

3、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长期在外地暂住的必须同时提供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严重犯罪记录证明。

收养小孩入户

1、收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

3、被收养人的《户口簿;

4、迁入地街道或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违法生育(含无违法收养子女)记录证明。

生产科技型、科技型等类私营企业人员入户

生产科技型私营企业和其他私营企业人员中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入户:

(一)生产科技型私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年纳税每20万元可申请1人入户,最多可申请3人入户。

(二)其他私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最近3年纳税累计200万以上,可以申请3人或3人以下入户。

上述企业人员入户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的法人代表,或在该企业工作3年以上,并已在该企业累计缴纳3年以上社会保险金的大专以上学历员工。

(二)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企业纳税入户申请每个企业只能办理一次。

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职工办理入户

(一)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入户:

1、如实填写《入户申请表;

2、民政部门安置办出具的《接收安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通知书、《接收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审批表和《入户介绍信;

3、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或身份证。

(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入户:

1、如实填写《入户申请表;

2、民政部门安置办出具的《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审定表和《入户介绍信;

3、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或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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