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8号令)第6条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1、《工伤认定决定书;2、《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审批表(一式三份);3、供养者和被供养者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死亡火化证明;4、被供养者年满18周岁的,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在校的有效证明;5、供养关系为父母、祖父母的,提供其他直系亲属单位未享受待遇证明;6、被供养者为鳏寡孤独或孤儿的,提供社区或乡(镇)出具的证明;7、符合供养条件4,5,6的,附社区或其乡(镇)出具的无收入证明;8、被供养者为子女的,提供与工亡人员的关系证明(独生子女证或出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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