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尚未偿还的逾期贷款的;
2.有“准贷记卡”或“贷记卡”透支逾期未还的;
3.近两年内(含),信用报告中(含助学贷款)累计逾期期数达到12期的,或连续逾期期数达到6期(含)的;
4.近两年内(含),借款申请人“准贷记卡”或“贷记卡”透支逾期记录达到180天的;
5.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曾被通过法律途径诉讼或仲裁(含律师催告)进行追缴的;
6.曾利用各种虚假材料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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