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一级伤残鉴定标准
1、-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植物状态;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2、头面部损伤
双侧眼球缺失;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3、脊柱胸段损伤
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4、颈部损伤
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5、胸部损伤
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6、腹部损伤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7、肢体损伤
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8、皮肤损伤
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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