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程序:
(一)房屋拆迁申请。
1.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受理机关。拆迁申请的受理机关是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
2.拆迁申请必备资料。⑴建设项目批准文件;⑵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⑶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⑷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⑸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二)审查批准。
县级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房屋拆迁公告。
房屋拆迁公告的时间与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同时进行。
(四)签订房屋拆迁协议。
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拆迁当事人必须以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合同,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依法成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协议。依法成立的协议,受法律保护。
(五)实施拆迁。
依法成立的补偿安置拆迁、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或履行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合同法》规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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