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四条:被假释、缓刑的犯人,被管制分子和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迁移的时候,必须经过户口登记机关转报县、市、市辖区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才可以办理迁出登记。
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所需材料
1、本人申请和户口本;
2、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法院、公安机关的批准证明;
3、准予迁入的证明。
户口迁出手续办理程序:申请→窗口受理→现场审查→办理
注:因常住户口实行网上办公,我市同城(县)居民只需到迁入地,一站式办理结束。
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收费标准:不收费
户口迁出手续办理地点
合肥市公安局各公安派出所
监督电话:0551-2928212/2928223(合肥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其它说明:办理16周岁以上人员户口迁移或入户,应持两张与身份证照片相符的近期照片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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