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具有鞍山市常住户口的内地居民,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
“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可随同申请。
二、申请材料
1、提交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一份,凡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出具意见,其他人员无须出具单位意见;
2、交验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现役军人需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并提交复印件及所属部队驻地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3、提交在港澳亲属的智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或者在香港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一份;
4、提交有关亲属关系证明(如夫妻提交结婚证、子女和父母互探的提交出生证或出生公证书,其他关系提交有关真实材料证明或亲属关系公证书);
5、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一并提交;
6、其他与申请事由有关的材料;
7、提交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白色或淡蓝色背景彩色相片(照片大小:48×33mm;头部宽度:21—24mm;头部长度:28—33mm)两张。
三、出境有效期及往返次数的规定
1、探望配偶,父母或配偶的父母,子女,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或者3个月多次签注,在香港或澳门逗留不超过自首次进入之日起90天。
2、探望兄弟姐妹,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四、办证期限
首次申请、换发、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11个工作日
已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申办签注:10个工作日;
注:户口迁移不满10年,向原户口所在地发函的不计算工作日内。
五、办证收费
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设计价格(2002)1097号收费标准收费。
往来港澳通行证:100元/本
签注费:一次有效探亲签注:20元/项,多次有效探亲签注:100元/项。
备注:
1、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只受理经本人提出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申请,但下列情形除外:
(1)申请人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
(2)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同一事由签注的人员,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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