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需材料
1、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属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单位意见或提交审查批件),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白色背景彩色照片(48×33mm)。
2、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交验居民身份证军人只需交验身份证明。
未满16周岁的公民,还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提交其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监护人是指公民的父亲或母亲。(父母离异的,由取得监护权的一方作为监护人)申请人由父亲或母亲以外人员陪同的,由其父亲或母亲出具书面委托书并提交父亲或母亲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及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委托办理签注的,受托人须交验委托人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并提交委托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
4、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请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碳素笔填写申请表,所需提交复印件使用A4纸张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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