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
我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城镇私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二、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用的筹集
用人单位按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7%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生育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女职工在职期间生育、节育所必需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1、生育或者终止妊娠所必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
2、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费用;
3、采取除外用避孕工具以外的其他避孕措施的费用;
4、实施绝育、输精管输卵管复通手术的费用;
5、治疗因生育、终止妊娠及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在职期间计划内生育和终止妊娠,在法定产假期间,由发放工资变更为生育津贴(属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不再发给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津贴标准为本人参保申报工资,此标准低于本人月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生育津贴由县医保中心在女职工生育产假期满后一次性支付给用人单位。
(三)用人单位职工的配偶计划内生育第一胎,其配偶无工作单位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其标准为全县上年度平均生育医疗费用的50%。
四、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需提交的材料
1、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证明(《生育证等)。
3、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婴儿死亡、流产医疗证明等,节育证明等)。
4、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提供由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
五、下列项目不列入生育保险的支付范围
1、违反《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生育行为。
2、因犯罪、酗酒、吸毒、自已不慎、自伤、患病、责任事故等造成妊娠中止的。
六、非法骗取生育保险基金情况的处理
对不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骗取生育保险基金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退还;情节严重的,按照《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相关工作程序
(一)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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