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原则是什么

近期更新2025.01.13 浏览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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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原则: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指法律授权设立的实施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的职能机构。《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原则。即:“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明确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利于实现社会保险业务和基金的集中管理,降低社会保险业务和基金分散管理的风险。特别是法律规定可以根据社会保险经办工作需要设立服务网点,保证服务向社区延伸,能够进一步方便参保人员和用人单位就近办理社会保险事务,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的可及性。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本上是按行政区划设立的。在中央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设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和受部委托,组织拟定全国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综合管理、指导地方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在地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地市、区县三级地方政府分别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执行社会保险政策,经办社会保险事务,管理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待遇,为参保人员提供政策咨询、权益记录查询和其他社会保险公共服务。此外,在街道、乡镇、社区,普遍设立了承担城乡基本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功能的政府公共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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