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哈尔滨离婚纠纷处理办法
因缺乏婚姻基础而引起的离婚纠纷此类离婚纠纷,是因包办、买卖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以及草率结婚等原因而引起的。当事人在结婚时缺乏良好的婚姻基础,如果婚后又未建立起稳固的感情,极易引起离婚纠纷。
包办、买卖婚姻,违背婚姻自由原则,是为民法典所禁止的。如果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如果结婚多年,生有子女,夫妻间已建立起一定感情,应根据夫妻关系的现状和发展前途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可判决离婚或不准离婚。处理因包办、买卖婚姻而引起的离婚纠纷,既要支持当事人追求婚姻自由的适当要求,又要维护法律的严肃性,防止当事人以包办、买卖婚姻为由轻率离婚。因此,查明包办买卖婚姻和离婚纠纷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是处理此类离婚纠纷的关键。
如果当事人的婚姻属包办买卖婚姻,但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后因其他矛盾而引起离婚纠纷,这就说明包办买卖婚姻和目前的离婚纠纷之间没有内在因果关系。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该离婚纠纷时,应根据引起离婚纠纷的真实原因、并结合其他情况妥善处理。
对老年人再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只是因子女干涉导致家庭关系紧张、生活不得安宁、迫不得已而提出离婚的,人民法院不能轻易准予离婚。对因草率结婚或因再婚动机不纯而引起的离婚纠纷,人民法院应教育当事人慎重对待婚姻问题,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如有和好可能,当事人能改正错误,应尽量做和好工作,以不离为宜。如和好无望,应及时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上述几类离婚纠纷,是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类型。只有掌握不同类型的离婚纠纷的特点,才能正确适用法律,准确把握离与不离的原则界限,有效地处理离婚纠纷。当然,引起离婚纠纷的原因,可能是单一的,也可能是多种原因的交织。只有从某一案件的具体情况出发,才能摸清离婚当事人的思想动态,以实事求是地妥善处理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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