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用人单位在职工工伤前,已经为该职工办理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正常缴纳工伤保险费。参保企业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由市社保局审核受理,领取《杭州市职工(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申报工伤保险待遇。
2、杭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前的发生工伤、现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经市劳动保障局确认,由所在单位向市社保局缴纳一次性工伤保险代管费后,可按老工伤管理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办理材料:
1、用人单位填报《杭州市职工(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一式两份);
2、工伤治疗原始病历;
3、费用报销有效凭证(原件);
4、门诊治疗的需提供相关费用明细,有中药发票的需提供相关中药处方。住院治疗的需提供相关住院费用清单
办理时限:
1、每月12日前上报的材料,于当月20日后返还《杭州市职工(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回执)及相关材料,工伤保险费用支付将通过当月结算一次性拨付给职工所在单位;每月12日以后上报的材料,次月予以处理;
2、退休老工伤代管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工伤保险证历本按老工伤管理有关规定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费用由市社保局与定点医院直接结算。
办理费用:免费
注意事项:
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其待遇按总额补差的办法支付,申报工伤待遇支付时应附带相关责任认定书和赔偿调解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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