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府办《关于印发〈东莞市“优秀新莞人”评选活动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09〕77号)的有关精神,被我市评选为“优秀新莞人”的新莞人准予东莞。从市政府发文表彰之日起,“优秀新莞人”申办我市常住户口的有效期为两年,其户籍迁入送评镇(街)新型社区居委会。
一、须提供证明材料
1.个人申请入户书面报告;
2.“优秀新莞人”《荣誉证书、《东莞市“优秀新莞人”评选推荐表复印件(加盖市优秀新人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公章);
4.申请人属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证明;申请人属已婚(或离婚)的,需提供相应的婚姻登记证件(婚姻关系法律文书);申请人已生育小孩的,需提供未成年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证);
5迁入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家庭户的,提供亲属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与申请人关系证明(由公安机关出具,若属夫妻关系的可用《结婚证代替,若属父母子女关系的可用《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证、《收养证、《收养公证书代替,若申请人与入户人的户口登记在同一户内且关系清晰的无须提供本证明)、迁入地村(居)委会证明;
6.迁入自有房产所在地的,提供《房地产权证(或已经房管部门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证明),迁入地村(居)证明;
7.迁入单位集体户提供单位《户口簿及单位证明;
8.迁入镇(街道)新型社区的提供相关接收证明。
二、申请人持上述有关证件(及A4纸复印件)、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请,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和《入户申请调查登记表,按规定时限逐级审定,最长不超过25个工作日要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三、经市公安局批准同意办理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天内,申请人凭受理单位签发的《受理户政业务登记表(第二联)、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的原件到市公安局治安户政办证厅领取《准迁证,并持《准迁证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两证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四、收费:《准迁证4元/张,《户口迁移证4元/张,《户口簿10元/本。
五、证件有效期:《准迁证40天、《户口迁移证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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