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为8400元,参保居民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单次或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住院自负合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分段按比例报销,上不封顶。参保居民患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20种重大疾病,在大病保险规定的分段支付比例基础上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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