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销失业登记
登记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社区(村)注销其失业登记:
(1)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4)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6)入学、服兵役、跨市或境外移居的;
(7)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8)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公共就业服务的;
(9)自登记失业之日起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联系的;
(10)非本地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暂住登记有效期满,超过60天未续期的;
(11)户籍迁出本市的;
(12)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及符合注销条件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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