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录音之前一定要调试录音设备,将录音设备充好电,可以提前多试验几次,就象话剧上演之前要做好排练工作一样。

2、录音取得的方式可以是电话通话录音,也可采用当面录音的方式,如果可能的话,以电话通话录音为好,因为这种录音方式取得的录音音质更清楚,不受通话双方距离的限制,如果当面录音,则需要注意谈话双方保持较近的距离,另外录音设备不能隐藏得太严密,否则可能导致所录声音较小,难以听清。
3、录音一定要体现被录音对象的全称或者通常称呼,否则该录音将被视为未达到有效证明程度,提供录音一方有可能要承担进一步举证的责任。
4、录音过程中谈话不要中断,不能出现较长时间的沉默,否则一旦对方申请鉴定,该录音有可能被认定经过剪辑。
5、录音时间不宜过长,否则可能因某些意外情况而导致录音未保存下来。
6、录音之后要做好备份,同时原始录音不能删除,以备鉴定。
**柳伟律师电话:135835077110535-6577311山东*顺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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