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依据

近期更新2019.08.07 浏览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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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依据:

1、《社会保险法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3、《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50号)

5、《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0〕149号)

6、《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

7、《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0〕69号)

8、《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济人社发[2010]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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