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职工生育保险参保单位:
为保证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安全,确保各项生育保险待遇及时足额发放,切实维护广大参保职工的利益,经研究决定,从份起将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0.6%调整到0.8%。请各参保单位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时,按新费率申报,并确保足额缴纳,以免影响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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