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索赔案件中对车辆挂靠单位的责任认定是什么

近期更新2022.12.17 浏览2W+
免责声明:
该作品是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所整合的内容。不代表任何平台立场,如若内容侵权或错误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目前,在全国各地法院审理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索赔案件的判决中,从各类新闻媒体可以看到,同一类事实的案例,居然出现多种不同的判决,有损司法公正的形象,因此,有必要对此类案件进行探讨,力求达成共识。交通事故索赔案件中对车辆挂靠单位的责任认定是什么?请跟随华律网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交通事故索赔案件中对车辆挂靠单位的责任认定是什么

需要由交警进行责任划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交通事故索赔案件中对车辆挂靠单位的责任认定是什么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以上就是华律网小编总结的相关内容,如果对本文章还有什么不能够理解的,可以通过华律网找律师进行咨询指导,他们能够直接的告诉你的答案。

声明:该作品是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所整合的内容。不代表任何平台立场,如若内容侵权或错误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我是北京丰台区王小华律师,擅长交通事故法律专业,如看完文章后您还有任何疑问,可向我在线咨询。
引用法条
[1]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网友都在问
换一批
正在输入... 打开对话
咨询助手-小华刚刚

进入对话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