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儿、城市“三无”对象以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重点救助对象,由区财政部门统一全额资助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规定比例的普通疾病、重特大疾病(参照居民大病保险有关规定)住院救助以及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甲类统筹大病和乙类慢性病门诊救助。(备注一)
区民政部门管理的享受原工资40%定期定量救济的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以下简称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由区财政部门统一全额资助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规定比例的普通疾病、重特大疾病(参照居民大病保险有关规定)住院救助以及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甲类统筹大病和乙类慢性病门诊救助。(备注二)
未满14周岁(含)的儿童享受急性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和唇腭裂医疗救助。(备注三)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家庭人均收入介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0%至130%之间的家庭)成员,享受规定比例的普通疾病、重特大疾病(参照居民大病保险有关规定)住院救助。(备注四)
其他城市居民因患白血病等16种城镇职工医保统筹重特大疾病,在提出申请之月前一年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自负医疗费用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并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城市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可享受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备注五)
医疗救助费用范围为当年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等“三个目录”范围内,扣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费用,以及社会捐助资金、慈善救助资金和救助起付线后的个人自负费用(以下统称政策规定范围内费用)。其中,备注(一)(二)(三)(四)项规定的救助对象不设救助起付线;备注(五)项规定的救助对象救助起付线为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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