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具体程序:双方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未达成离婚协议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申请对象的资格
(1)双方当事人系合法登记的夫妻;
(2)双方当事人离婚是完全自愿的;
(3)双方当事人对子妇抚养、财产分割和分居住房落实确已达成协议;
(4)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5)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6)离婚登记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可靠、规范、有效的原件。
2、当事人应提交的登记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户口证明
(3)《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4)离婚申请书
(5)离婚协议书
(6)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3、办理程序:
当事人提供证件、证明→填写《离婚申请表、《离婚协议书→审查、审批→领取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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