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因夫妻一方沾染吸毒、赌博、酗酒、嫖娼等恶习而要求离婚的案件呈上升趋势,而女方作为原告的占大多数。这类案件因一方染上恶习,且屡教不改,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
因此,《婚姻法》将其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条规定:“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属于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法院应准予离婚。应当注意的是,这里不包括一般情节轻微的赌博、嫖娼等行为,行为必须达到屡教不改的程度,形成恶习,影响恶劣的,才能准予离婚。
或者虽然有上述恶习,但已改正的,也不能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而判决离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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