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公证受理范围
本处受理当事人户籍地在南海或离婚地在南海的公证申请。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1.中国国内申请人提供:二代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或军官证或中国护照)、户口簿
2.港、澳、台同胞提供:身份证、回乡证(或台胞证),原国内居民提供户籍底册、户籍注销证明
3.外国人提供:护照(原为中国公民的,提供入籍纸、户籍底册、户籍注销证明)。
注:
1.以上证明材料应提供原本或正本。
2.如需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申请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与第2条相同)
1.离婚证遗失的,提供补领的离婚证。
2.离婚证损毁、残缺、无法辨认内容的,提供补领的离婚证。
3.离婚证上登记的信息与申请人身份证件不一致,提供补领的离婚证。
五、提供离婚证明
注:
1.2002年前登记离婚的,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离婚证明书或提供从档案馆复印出来盖有查档专用章的本人的离婚档案资料。
2.2002年后登记离婚的(包括2002年),无须提交离婚证明,但离婚证需经本处核实。
3.在南海以外地区登记离婚的,应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离婚证明书或提供从档案馆复印出来盖有查档专用章的本人的离婚档案资料。
4.经法院判决离婚或调解离婚的,需要提供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且判决书或调解书必须盖有生效章,或同时提供法院出具的判决书或调解书生效证明。
5.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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