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程序:
男女双方亲自到一方户籍地所辖的县(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并提交双方身份证原件(或有效临时身份证)、双方户口簿原件(或户籍证明、户籍迁移证)、离婚协议书、结婚证、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单人2寸黑白或彩色照片各2张;婚姻登记处审查;符合规定者登记发证。
所需材料:
(1)当事人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2)当事人双方的结婚证;(3)当事人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4)当事人单人2寸近期半身免冠照片2张。
受理部门:
双方当事人任意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构
受理地点:
县(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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