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近期更新2019.08.17 浏览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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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建立

1998年我国开始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实现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的目标,国务院决定,从起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在有条件的省份选择2至3个城市启动试点,扩大试点,争取试点城市达到80%以上,在全国全面推开,逐步覆盖全体城镇非从业居民。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规定和管理

试点原则

1、试点工作要坚持低水平起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2、坚持自愿原则,充分尊重群众意愿;

3、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责任,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4、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的衔接。

参保范围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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