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介绍贿赂罪有什么区别

近期更新2022.12.08 浏览4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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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而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那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介绍贿赂罪有什么区别?华律网小编将从两罪的主观方面、主体、客体以及处罚等方面为大家介绍。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介绍贿赂罪有什么区别

1.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介绍贿赂罪—主观方面不同: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表现为该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某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与该国家工作人员有着特殊的关系,足以让第三人相信其能够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即认识到其是在以某种方式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且希望请托人能够给付财物或自己会主动向请托人索贿。而介绍贿赂罪在主观方面属于故意,即明知是在为受贿人或者行贿人牵线效劳,促成贿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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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介绍贿赂罪—客体不同: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体就是该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虽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其与国家工作人员有着特殊关系,实质上是变相或间接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

介绍贿赂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公职人员及其他公务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介绍贿赂行为人通过替受贿人与行贿人双方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从而使得行贿人可以向受贿人给付财物,达到满足双方各自利益的目的,从而获取“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的结果。介绍贿赂、行贿、受贿这三种行为是紧密联系的,他们的行为都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

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介绍贿赂罪—主体不同: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

介绍贿赂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既包括国家公职人员及其他公务人员,也包括非公职人员。

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介绍贿赂罪—刑事处罚不同: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处罚为,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介绍贿赂罪的处罚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介绍贿赂罪是两个类似却又存在区别的犯罪。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对社会的危害性不同。从两罪处罚的不同可以看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对社会危害更为严重的犯罪,介绍贿赂罪则是对社会危害较小的犯罪。在此华律小编提示大家,两罪处罚上存在区别的原因在于介绍贿赂罪的主体只是起一个介绍作用,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则是利用自己的关系帮助他们实现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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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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