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变更姓名:未满18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姓名:
(1)由乳名改学名;(2)因父母离异更名;
(5)因收养关系终止恢复收养前姓氏;(6)同校或同班学生重名。
(二)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变更姓名:18周岁(含18周岁)以上的人员,要变更现有姓名时,应适当加以控制,没有充分理由,不应轻易给予更改。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姓名:
(1)由冷僻字、繁体字更改为简化字;(2)随父或随母姓(含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3)恢复原户籍登记机关登记并使用过的姓名;(4)因收养关系成立更名;
(5)因收养关系终止恢复收养前姓氏的;(6)公民出家或者出家人还俗,变更为法名或者原姓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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