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适用房建房单位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资料:1、房管部门的集资建房批复;2、国有土地使用证;3、规划核准的总平面图;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6、招标合格通知书;7、购买单位经济适用房需要贷款的职工花名册【内容包括:姓名、职务(工人、干部)、工资收入、购房面积、购房总额、贷款金额、贷款年限】。
二、住房公积金信贷科对上述资料进行调查、审核,提出意见后报送住房公积金审贷委员会审批。
三、审批通过后,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拟定并与经济适用房建房单位签订《期房抵押阶段性担保协议。
四、经济适用房建房单位领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表,借款人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个人资料。
五、经济适用房建房单位报送个人借款资料原件、复印件一式两份交住房公积金信贷管理科审核。
六、住房公积金信贷科对报送的个人借款资料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后报送住房公积金审贷委员会审批。
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审批后的个人借款资料移送受委托银行,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八、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知经济适用房建房单位将借款总额5%的保证金转入中心指定的账户。
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总额划入经济适用房建房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建账户。
十、经济适用房建房单位按协议落实抵押手续后,中心将其单位暂存的保证金退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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